防雷检测的必要性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27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5、《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第254号)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二、防雷检测监督的相关政策文件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2、《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气发〔2016〕28号)
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气发〔2016〕29号)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
5、《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
6、《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QXT 319—2016)
7、《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通用要求》(DB44/T 1797-2016)
三、防雷检测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需要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二、细化《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迫切需求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但这一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各地在确定及落实相关工作缺乏统一规范,对通过省政府规章形式细化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款的需求十分迫切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途径
——中国气象局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14号),首次明确指出了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要做好气象应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中国气象局及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央企业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通知》(气办发〔2017〕14号)中也再次强调了气象预警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
四、着力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的需要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政府的职责、气象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企业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各级政府重救助轻预防,对应急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响应快速协调顺畅,然而在气象灾害预防和防御指导工作方面重视不足,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企业等单位对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认识不足,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工作措施明显不足(如东莞4.13重大事故通报中涉事企业存在问题)
五、防雷检测工作的意义
通过防雷检测工作,确定防雷装置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计文件的符合程度,查出防雷安全事故存在的隐患、防止或减少雷害灾害,防雷减灾也属于气象应急安全之一。
六、防雷检测工作是防雷设施的长效监督机制
对于防雷系统而言,即使其质量再好,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检测,无法判定建筑物防雷装置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性能良好的防雷装置是抵御雷灾的基础,而防雷装置维护和检测工作是确保防雷装置性能良好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所以开展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是十分必要的。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是检查已经安装的防雷装置或设备结构是否合理,保护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电气安全性能是否达标,安全度能否满足要求等。若不能符合要求,则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七、专业防雷检测单位
专业有防雷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即第三方检测单位)有规定的防雷检测资质,规定的防雷检测规范,严格的防雷检测要求、方法、流程,专业的防雷检测技术人员和设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数据,并具有法律效应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是防雷设施是否有效性、应急安全的保证。